律师答复:
当事人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核实已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的情况。若被告适格,当事人应当不同意法院关于变更被告的释明告知,并请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若被告确实存在错误,则当事人可以与法院沟通移送案件或撤回行政诉讼后再另行起诉。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之规定,在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立案、人民法院已经就变更被告对原告进行了释明,但原告仍不同意变更且不愿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原告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而非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仅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亦或直接将原告起诉资料全部退回。因此,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若被法院告知因被告错误而需变更被告的,原告一定要向法院了解清楚变更被告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并及时咨询律师核实法院要求变更被告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有效,以避免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