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指挥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此时,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呢?是设立该指挥部的行政机关,还是以该指挥部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3676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正阳县西关粮库农机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系由正阳县委、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具体负责西关粮库农机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其并非法律上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阳县政府应当承担西关粮库农机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行为后果。原审据此认定西关粮库农机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14年9月9日作出1511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含县粮食猪场)旧城改造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2015年7月15日作出1511河南粮食储备库(含县粮食猪场)、农机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二期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以及以西关粮库农机局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单,应当视为正阳县政府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的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85号的《行政裁定书》中关于“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经晋源区政府审批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对以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晋源区政府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晋源区政府为被告。”的裁判观点,应当认为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指挥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指挥部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指挥部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设立其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综上,针对指挥部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行为,应当以设立其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