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联亿公司作为涉案违法建筑的承租人,虽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在双桥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联亿公司仍处在经营状态,室内有其经营的物品,联亿公司与实际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联亿公司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经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就被诉拆除行为而言,双桥区城管局在作出拆除行为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室内物品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并清点搬离后保存在库房,通知联亿公司到指定地点领取,联亿公司的承租户已经领取了其所有的物品,其余如柜台等物品仍保存在库房中。联亿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双桥区城管局的工作,但联亿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尚未领取相关物品,也未到保存的库房进行清点核对,双桥区城管局运走的涉案物品是否存在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形无法确定。联亿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联亿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