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少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能会出现用一个申请表请求一个行政机关公开分属于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拆分过细并分别请求同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公开的情况。以上两种情况不但给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了困难,还不利于当事人尽快取得有效的政府信息。故,为避免当事人申请不当,所产生的问题及不利后果,正确的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遵循的“一事一申请原则”至关重要。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请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若请求公开的信息中,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则应另行向该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请其公开有关信息。因此,当事人应当对其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分别向有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以便行政机关高效履行职责。
2、如果请求同一个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内容较多,项目较多。则当事人应当以一个项目为单位,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者对内容相近的多个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合理的划分及整合,使得申请重点突出且明确,并排除无用或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
3、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一事一申请”只是针对前述规定的相应情况所应当适用的原则。在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同、政府信息所属项目不同、具有公开政府信息之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不同、且需判断公开的政府信息间是否存在紧密联系的情况下,我们仍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采取合理、高效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尽快取得重要信息。此外,若有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形式合理、内容具体明确、行政主体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未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为由而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的,当事人可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