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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专利权人挽回经济损失

发布者: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专利 |5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起因』我方当事人陈某某为与某印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在审理中,被告辩称两者设计特征明显不同,被告认为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主张索赔额缺少法律依据,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被告观点,我方从专利权属、专利使用、被告侵权情况等调查取证,提交专利权提交报告力证专利稳定性。

『结果』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法律文库】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




【点评】时刻关注业界动向、政策、新法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2018年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拟提高为1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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