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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离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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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权利人整肃市场、挽回损失

发布者: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专利 |7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起因|上诉人丹阳市某单位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我方当事人)、原审被告侵害发明权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原审法院判令丹阳市某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上诉人辩称,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异议,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也未大规模生产,在自己所持专利被无效后立即停止生产,请求法院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我方认为,在一审中,我方即以权利要求1-5为权利保护范围,将权利产品和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专利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于因此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专利侵权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请求维持原判。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点评』


在辩护时,要找到对方诉求的瑕疵,深入简出地予以释明,强化我方观点,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法律百科:专利侵权行为判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侵权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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