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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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法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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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购车款

发布者:李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2016年11月22日,蓝XX向蓝X介绍说有一辆车低价出售,蓝X遂微信向蓝XX转账1,000元作为看车的订金,蓝X当天看过车后,双方达成了购车意向。2016年11月26日,蓝X前往王X的公司,签署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王X将质押物车辆(登记在第三人郭某名下,车牌号为粤L*****,车架号为LVHRU5869FXXX的车辆转让给蓝X,转让款为90,000元。经王X的指示,蓝X将79,000元转入王X财务人员刘某银行账号,将5,000元转至蓝XX的微信账户,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蓝XX,订金1,000元抵作购车款。2018年9月21日,第三人某公司的员工将涉案车辆从蓝X处开走,并留下“欠款车辆回收通知书”。当日,蓝X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报案,经警察多方了解,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建议蓝X向法院提起诉讼。蓝X认为,王X应当保证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的质押权,并享有转押权利,王X应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所质押的。现由于第三人某公司行使权利,导致蓝X无法行使对涉案车辆的质押权,导致双方签署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无法继续履行。

2、点评: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拉走,因对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诉请解除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3、建议: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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