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2019年2月14日,李X与某公司协商后向某公司邮寄所需的样品。3月3日,李X通过其微信向某公司第一次定做螺丝,具体清单如下:规格M4*12(三组合),单价0.034元,数量50万个;规格M4*8(三组合),单价0.033元,数量50万个;规格M3*8(三组合),单价0.02元,数量50万个;规格M6*12(二组合),单价0.085元,数量30万个;规格M4*12(沉机),单价0.019元,数量40万个。3月7日,李X通过其QQ向某公司第二次定做不锈钢螺丝M3*10(单价0.021元)和M3*12(单价0.023元)各100万个。3月11日,李X通过电话联系某公司,向某公司第三次定做M8*20镀镍螺丝,并于当天通过XX快递邮寄样品给某公司,要求产品头部要比样品大1-2毫米。某公司于3月27日通过XX快递邮寄样品给被告李X,后双方确定订单数量为15万个,单价为0.2元,由于螺丝种类较多,双方协商后确定分批供货给李X和两公司。
2019年4月22日,某公司将第一批货物发送到李X和两公司提供地址附近的物流公司,货物总价值为49614元;该批货物于4月24日到达,经物流公司与某公司多次催促李X去提货,李X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致使该批货物至今仍积压在物流公司。某公司生产的货物但尚未发货的货物总价值为35626元。由于该批产品为专用定制,并且李X和两公司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截止起诉之日,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总价值为85240元。
本案中,某公司按照李X和两公司的要求完成各种螺丝的生产,即已完成工作成果,并且按照李X的要求邮寄到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因两公司和李X不提取货物,致使货物至今仍积压在物流公司,因此,某公司有权要求两公司和李X继续履行承揽合同,并且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涉案货物于2019年4月24日到达广州后,到付运费为2650元,截止2019年10月24日,李X和两公司均不提货,共产生保管费3600元。为避免产生更多的保管费用,物流公司将该笔货物退回某公司,运费2650元,合计费用为8900元。
2、点评:因一方拒领加工产品而产生的运费、保管费损,应由该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