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2018年4月22日,陈X作为乙方与某公司作为甲方签署《解除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原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某公司家电配送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法继续维持公司资金运转问题,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合同于2018年3月1日予以解除,甲方收回乙方所持股份50%,因解除协议甲方将乙方投资股的30万元人民币,折价于20万元人民币整返还给乙方,现因甲方不能一次性付清20万元人民币款项返还给乙方,双方协议将其乙方20万元人民币整及在职内费用支出合计总金额为128942.5元人民币整按三个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其2018年6月10日一期支付109647.5元,2018年7月10日二期支付109647.5元,2018年8月10日三期支付109647.5元。
上述协议订立后,某公司仅于2018年6月17日向陈X付款2193元,陈X遂成讼。陈X主张该2193元为清偿涉案欠款的利息,某公司予以确认,对陈X的各项主张均无异议,仅抗辩无力清偿。
2、什么是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其中还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3、建议:退伙时签订书面的退伙协议,并约定好退伙的相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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