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韦某与马X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退款协议书》约定:债权人韦某,债务人马X,债权人与债务人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因债权人韦某退出广州某有限公司持股合作项目(该公司盈亏与本欠条无关,不影响本欠条归还数额及法律效力),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由债务人马X全额分期归还;分期期数为4期:于2019年1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3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未按照本退款协议约定时间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点向债权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债务人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逾期未在5日内按时或足额支付,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债务人就剩余各欠款一并向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马X不履行合同,韦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点评: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未按《退款协议书》约定返还款项,已构成违约。
建议: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