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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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者:李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工伤赔偿 |1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 2018年5月23日,第三人冯某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自述其是某公司的印刷工,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和公司老板姜某在公司印刷厂内一起清理印刷机的过程中,右手被卷入机器内受伤,经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为“1.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2.右手第4指中节指骨骨折;3.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冯某申请认定上述伤情为工伤并提交《职工工伤投诉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门诊病历及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诊疗材料予以证实。白云区人社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向某公司邮寄送达《举证告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6月1日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因某公司未签收该告知书,白云区人社局于同年6月12日再次向某公司送达《举证告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相关举证材料。送达当日,被告向原告股东姜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姜某陈述公司平时由其管理,冯某是2017年9月1日到公司做印刷师傅的,不算正式员工,报酬为提成和利润分成;公司平时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12时30分,14时至18时30分。同时,姜某在调查中陈述的冯某受伤经过与冯某自述的受伤情形一致。之后,原告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综合上述调查情况,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穗云人社工伤认〔2018〕0068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冯某受伤为工伤,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同年7月2日送达第三人。原告于同年6月30日收到后不服,诉至该院。

2、什么是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3、建议: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及时申报并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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