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谭X承包番禺××××村的民房建筑工程后,要求潘X为该工程的民房制作铝合金窗、铝门、防盗网等。2017年年底,潘X负责的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潘X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8790元。谭X在南塘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过半个月给26790元,余款再过半月结清。其后谭X不但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款,还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减工程款2000元,并于2018年9月23日重新出具《南塘工地工程款》一份,载明:南塘工地铝窗款2018年10月20日前结给潘X,总共46790元,之前写的作废,以此为准。出具上述欠条后,谭X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2月2日通过微信向潘X转账支付1万元、4000元,但剩余款项谭X一直未予支付,遂引致本诉。
2、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其承揽的工程,另一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