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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铁路工作人员证件运输毒品,判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12日 | 发布者:胡兵 | 点击:10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简介:2018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X持铁路职工工作证和全年定期免票在武汉XX欲乘车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其在检票进站时,被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包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8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X持铁路职工工作证和全年定期免票在武汉XX欲乘车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其在检票进站时,被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包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24.13克)、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1袋(净重0.64克)。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已上缴)。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单肩背包照片、毒品照片、铁路职工工作证及乘车证照片、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取样笔录、检定证书、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其携带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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