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召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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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数次请求偿饲料款,被告始终拒绝清偿。作为代理律师之一,成功胜诉支付饲料款387870元。

发布者:张召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1658人看过 举报

2020-08-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河南A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张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饲料款38787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年底,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开始向被告供应饲料,截止2014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XX公司饲料款737870元。后XX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随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别偿还了饲料款20万元和15万元。但此后经原告数次请求,被告始终拒绝清偿余款。

被告XX公司辩称,饲料供给XX公司了,但是XX公司的资产都归和宏公司了,原告可以找和宏公司清偿。能给本金就不错了,利息就不要再说了。

经审理查明,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供应饲料。2014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XX公司共欠XX公司饲料款737870元。被告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北京XX公司: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截止到2014年12月10日,本人(单位)河南XX公司欠贵公司饲料款共计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本人(单位)承诺在_年_月_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逾期未还,本人(单位)愿意按逾期日息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欠条上有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李XX签字,并加盖有被告XX公司公章。后被告XX公司分两批向XX公司支付饲料款共计350000元,剩余387870元至今未付。XX公司与原告陈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XX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陈XX。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受让人陈XX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欠条》载明的债权后向债务人XX公司主张债权。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以及所欠饲料款数额为737870元,原告在诉状中认可被告支付350000元饲料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387870元,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载明有逾期未还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仅支持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A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饲料款387870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8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张召雪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持续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长期钻研婚姻家事案件、承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1410120********9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