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召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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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张召雪律师:离婚后拆迁物权保护纠纷,代理男方应诉拆迁安置权益诉讼**

发布者:张召雪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8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 **郑州张召雪律师:离婚后拆迁物权保护纠纷,代理男方应诉拆迁安置权益诉讼**

 

##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离婚后农村拆迁安置物权保护纠纷**。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之后,当地村集体启动拆迁改造工作。案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拆迁房屋也系离婚之后男方父亲出资修建。

 

拆迁安置协议将已经离婚、并未实际居住于此的女方列入安置人口名单,按照政策每人享有 110 平方米安置住房以及对应过渡费。女方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其享有 110 平方米安置房所有权,并要求返还对应时间段的过渡费。

 

本案中,被告男方委托**郑州张召雪律师**团队参与案件应诉,希望法庭充分考量宅基地来源、房屋建造时间、离婚事实、实际居住情况,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郑州张召雪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本案关键矛盾:拆迁安置同时涉及**宅基地面积补偿与人头人口安置**两套政策。案涉宅基地、被拆迁房屋均属于男方父亲,房屋更是男女双方离婚之后才建成;女方虽户口没有迁出、被统计进安置人口,但拆迁时早已离婚,并未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生活。

 

**张召雪**整理离婚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文本、宅基地权属背景等全套证据,确立主要应诉抗辩方向:

第一,安置房尚未建设竣工,未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未来期待利益,现阶段不具备物权确认条件,不能直接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

第二,被拆迁房屋是男方父亲财产,即便没有将女方计入安置人口,依据宅基地面积依旧可以获得对应安置面积,女方仅户口挂在本村,并未实际居住,不应当享有安置房产;

第三,过渡费发放初衷,是补偿被拆迁住户在外租房居住的开支。原告早已离婚搬离,没有在案涉房屋居住,不存在房屋被拆之后需要安置过渡的现实需求,无权主张返还过渡费。

 

**郑州推荐律师张召雪**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阐释拆迁政策背后立法本意,安置政策是保障被拆迁实际居住村民居住权益,并非只要户口在册就无条件分得安置房与过渡费。同时提出,如果向前妻分配安置面积,会挤压男方再婚配偶未来的安置资格,违背公平原则。

 

尽管抗辩逻辑完整,但拆迁安置协议书面已经明确将原告列为安置人员,法院最终依据安置协议记载内容作出裁判。

 

##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已明确将原告列为安置人员,据此判决:原告享有安置协议当中 110 平方米住宅面积权益;判令男方父亲向原告返还对应期间过渡费。部分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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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提示:即便代理一方未取得胜诉全部结果,**郑州张召雪律师**完整完成证据组织、庭审答辩,充分把案件事实、法律观点提交法庭,完整维护委托人程序权利。

 

## 律师观点

 

**郑州张召雪律师**结合该起离婚后拆迁物权保护纠纷,总结实务办案观点:

1、农村拆迁人头安置风险,是离婚纠纷容易遗留的大坑。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户口保留在农村宅基地地址,即便已经不在此居住,后续拆迁很可能会被列为安置人口,进而主张安置房、过渡费权益。建议离婚协议当中,提前对未来拆迁权益归属作出明确书面约定,规避后续诉讼。

2、拆迁安置协议书面记载安置人员名单,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力很强。即便宅基地、房屋归其他家庭成员所有,只要拆迁协议把当事人列为安置对象,法院很大概率会认可其安置权益,单纯以 “没有实际居住” 抗辩,败诉风险较高。

3、过渡费的性质属于居住安置补偿,但审判实务当中,不少法院直接跟随人头安置资格走,并非一定以 “实际居住” 作为领取过渡费的硬性前提。

4、遇到拆迁安置类纠纷,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梳理拆迁政策、宅基地证据、离婚财产约定,在诉讼中完整表达己方意见,不能消极不应诉,否则会直接丧失答辩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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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 遇到离婚后拆迁安置分割、宅基地物权保护类复杂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政策与法律交织。**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张召雪律师。**

张召雪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持续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长期钻研婚姻家事案件、承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1410120********9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