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郑州张召雪律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代理施工企业积极抗辩减少工程款赔付**
##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筑企业承接地产项目园建、精装修相关工程之后,将部分劳务施工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双方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范围、计价标准、验收付款条件。
项目施工结束之后,实际施工人手持多份项目人员签字、加盖项目章的结算单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 84 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建筑企业面临多重不利情形:项目现场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大量结算单据仅有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章,公司内部并不认可;原告还提交数量繁多的结算、材料单据作为证据。建筑企业委托**郑州张召雪律师**团队代理应诉,希望从付款节点、工程质量、已付工程款、结算效力多角度进行抗辩,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赔付金额,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郑州张召雪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卷材料,识别案件核心争议焦点:①案涉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②项目经理签字、项目专用章出具的结算单据是否能够直接约束公司;③已经实际支付的款项哪些属于本案案涉项目工程款,需要剔除其他项目、第三方用工的款项;④工程存在质量、工期延误,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能否予以扣减。
**张召雪**结合合同文本提出核心抗辩思路: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需要经过监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才到达付款节点;原告施工存在工期超期、施工质量缺陷,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维修,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抵扣工程款;公司内部指定唯一结算授权人员,项目经理仅有现场管理权限,无权对外确认工程结算金额,部分结算单属于私自盖章,公司不予认可。
**郑州推荐律师张召雪**对海量转账流水、借条、收条进行逐笔核对区分,把案涉项目付款、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被告自行对外委托用工款项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完整对账意见。同时收集工程质量照片、视频、工作联系函、第三方维修付款凭证,准备全套证据,用于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扣减对应维修支出。
庭审阶段,面对原告提交几十份结算、材料单据,**郑州张召雪律师**逐一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重点指出部分结算单存在涂改、没有骑缝章、部分施工并非原告完成等问题,同时向法庭说明,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限制,并未向原告进行公示,该内部委托不能直接对抗外部相对人这一法律风险,做好诉讼预案。同时针对法律规定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的规则,提前做好应对。
##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依法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项目经理签字加盖项目章的单据构成表见代理,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采纳了**郑州张召雪律师**部分抗辩意见,对部分涂改、存疑结算金额予以剔除;将有证据佐证的第三方维修费用予以扣除;区分剔除不属于本案项目的转账款项。
最终判决:建筑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730008.78 元,驳回原告超出部分诉讼请求。相比原告起诉主张的 840581.18 元,为企业减少十余万元的赔付金额;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分担,被告无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律师观点
**郑州张召雪律师**结合本次建设工程分包案件,总结实务办案观点:
1、工程项目经理、项目专用章风险是建筑企业高频踩坑点。企业内部就算约定 “仅有特定人员有权结算”,如果该授权没有书面告知分包方,属于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签字加盖项目章很容易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承担结算后果。建筑企业应当重视项目章、项目经理权限管控。
2、工程没有正式竣工验收,但建设方已经接收、业主实际入住使用,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直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 “竣工验收后付款” 的节点提前到期,发包人不能再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
3、面对大量转账流水,要做好款项区分。同一个施工人承接多个项目时,每一笔付款最好备注项目名称,否则诉讼阶段很难区分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会产生举证不利的风险。
4、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扣减第三方维修费用,不能只凭照片,需要保留通知维修记录、第三方维修合同、转账凭证,证明维修问题确实属于该施工班组施工范围,否则法院很难直接全部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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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 遇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追索纠纷,证据繁杂、法律规则专业性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争取有利裁判结果。**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张召雪律师。**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