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霍女士2018年6月4号入职北京某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辰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三年,至2021年6月4日止;工资为每月10000元,每年年终有两万元的年终奖。2021年2月18号,某辰公司人事部员工小雪和霍女士说,由于霍女士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公司与霍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霍女士并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总经理递交了申诉文件,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收到回复。霍女士在3月20号发现自己怀孕已一月有余,某辰公司已经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让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霍女士绩效考核不合格后,该公司并未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另外,即便该公司提供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因为霍女士怀孕,也不能依照上述法律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因此本案中,某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跪地,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某辰公司需要向霍女士支付6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