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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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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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方起诉离婚未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人看过

案件事实:张某女和马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剩余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23岁)、长子(21岁)、次女(9岁)、次子(7岁)。张某女在202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马某男离婚。

原告认为:双方系父母包办结婚,虽然共同生育了四个孩子,但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自双方结婚后,原告受尽了被告一家人的冷眼;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3月5日,被告认为原告在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不承认),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带着小儿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已经与被告分居5年。

被告认为:本人和原告以前夫妻感情深厚,家有4孩,家庭和睦。但由于原告的婚内出轨,才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2012年4月私奔,私奔事实,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证;原告与他人私奔之际,还骗走被告6万多元人民币,家中抛下三孩,由被告一人抚养;若原告执意离婚,须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子女抚养费和名誉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2万元;若原告同意安家就居,收回原告8年经济收入和被骗走的本人6万多人民币,一并上交本人。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决原因: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四个孩子,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希望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互相信任、互谅互爱,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不应草率离婚;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珍惜婚姻家庭,多为子女利益考虑,夫妻可以和好。

律师评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并未出现上述情形,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本案中被告为无过错方,并没有坚定的想要离婚,也不能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生育了四个子女,法院认为双方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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