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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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97人看过

案件事实:吴女士在2017年9月18日应聘到某燃气公司工作,该公司安排吴女士从事区域开发工作,每月底薪1000元加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1日,该公司负责人当面告知吴女士终止用工,之后吴女士停止在该公司的工作。吴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某燃气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的情况;但是该公司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

律师评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吴女士虽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活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因此法院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另外,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寻找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包括: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例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有用人单位公章);

3、与工作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等;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及信息往来(涉及工作内容);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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