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用于当事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允许合同相对人进行变更。正是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和不可协调性的特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具体来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