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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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52人看过

关于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须满足四个要点:

1、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形态。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成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3、违约行为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4、主合同必须有效。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因此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除非当事人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相比,《民法典》中规定了“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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