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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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服务类合同规则的完善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270人看过

民法典的颁布一方面尊重历史的延续性,保留了诸多民事基本制度;另一方面,也根据时代变化和发展,对民事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的合同编更是如此。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和合伙四类典型合同,还就《合同法》规定的各典型合同作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其中,关于服务类合同规则的完善,也不在少数。

1、承揽合同

1)《民法典》787条和《合同法》268条均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民法典》把条件限制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里的完成工作应当理解为交付工作成果

2)《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比《合同法》第264条增加了“有权拒绝交付”。“留置权”和“有权拒绝交付”两者性质并不相同,前者是法定担保物权,而后者为“先履行抗辩权”。

2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关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关于费用负担主体的规定,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民法典》第886条)。

        3、委托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新变化体现在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完善。相比于《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933条明确了解除方在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中的赔偿范围,其中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保管合同

民法典888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与《合同法》第365条相对应,但是增加了“视为保管”的情况: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5、中介合同

1)《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2)《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了禁止跳单规则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民法典966条增加了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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