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薛某春去香港打工,需要办理香港的劳务签证,与朋友姜某约定,由姜某为其办理劳务签证手续。姜某收取薛某春5000元并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据载明:香港合法工作签押金,走不出去押金全退,薛某春在该收据上签字。但是最终姜某未办理成功,薛某春未去往香港。薛某春多次向姜某要求退回押金,姜某均未回应。薛某春在202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退还押金5000元。
律师评议: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本案原告薛某春委托被告姜某办理务工签证手续,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是事实上已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本案中被告姜某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办理出国就业的资质,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姜某应当返还薛某春50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