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和小玉恋爱三年后准备结婚,小玉家提出由男方买房子。于是大林家在婚前付了10万元的首付,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大林的名字。大林和小玉结婚后共同还贷。四年后,大林和小玉因感情不和离婚,对房屋的归属权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大林所有,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玉有权要求分割,并且大林应当补偿小玉相应的增值部分。
律师点评:
对于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首先需要双方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司法机关对此不予干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一方支付了首付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归不动产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法院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再继续还款。
上述法条还规定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条确定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房屋增值、货币贬值,本条还规定了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