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管辖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我国国外签订、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
(1)在直辖市,其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而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则受理一些在本市影响重大、案情负责的劳动争议;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
(2)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