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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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认定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963人看过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为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股东抽逃出资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区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和股东借款行为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中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股东向公司借款,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会约定还款日期、提供担保、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事项,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而股东抽逃出资则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约定到期返还借款等事项,违反了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要区分二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金额的大小。股东取得的公司财产占其出资额的一半以上的,抽逃出资的概率大于借款的概率;股东取得的公司财产只占出资额一小部分的,则借款的概率较高。2、偿还期限。股东向公司借款,多数会约定偿还期限,而未约定偿还期限的,则大概率是抽逃出资。3、提供担保。如果股东向公司提供担保,以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则可以认定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而非抽逃出资。4、程序。股东借款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按程序取得借款的,大概率为抽逃出资。5、行为发生日期。以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与公司成立或出资时间间隔为准,股东在公司成立不久后或者在出资后不久转移资金的,抽逃出资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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