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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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是否应该按财产类案件收取诉讼费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股权纠纷 |1379人看过

案例一:2007年,杨某、王某、蒋某均系某公司职工,根据该公司内部政策,每位职工可认购职工股一万股,因杨某认为认购风险大且缺乏资金,决定放弃认购。王某、蒋某得知后,和杨某商议,有王某、蒋某出资,以杨某名义认购一万股,股权收益由王某、蒋某享有,杨某出具保证书承诺自愿放弃股权。2017年,该公司上市,政策允许此前以他人名义认购的股份更名至实际认购人名下,王某、蒋某遂要求杨某按照政策变更手续,杨某不同意。王某、蒋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为王某、蒋某所有。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支持王某、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一系股权确认案件,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虽为确权纠纷,但并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和股权价值内容,因此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关于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规定。

案例二:甲公司在2009年与某保险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股份总额为9753.65万股,其中甲公司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为700万股,实际投入700万元。2015年,甲公司将700万股份委托丙公司管理并代持。2019年,甲公司决定收回700万股权,而丙公司却不配合办理回收手续。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公司名下乙公司的700万股股份归还甲公司,丙公司配合甲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亦系股权确认案件,一二审法院基于当事人主张确认700万元内容认定为财产纠纷,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股权确认案件,并且均出自同一个法院,为何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却如此不同?案例一和案例二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请求上的差别,在案例一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只是确认股权归属,不涉及股权的价值数额;而案例二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了其请求股权的价值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一般认为,股权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当事人关于确认股权归属的诉讼请求不仅止于股权所享有的股东身份,更为了基于股权带来的财产利益。法院一旦对争议股权做出确认其归属的生效裁决,无论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相关股权登记机关及义务人均应配合权利人办理变更手续,权利人因此享有了股权带来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确认之诉不只是确认股东的身份关系,同时也确认了股权价值的归属,应属于财产类纠纷,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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