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郝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共同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和4500元。2019年9月开始,公司以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工资推迟发放。2019年底遇上疫情,公司要求员工在家里工作,郝先生和韩女士应公司要求将工作搬到了家里,但是直到2020年初,该公司依旧没有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郝先生和韩女士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负责人却给他们一张收款单,并承诺只要他们签了字,在5月底之前就能把工资给他们,当时郝先生和韩女士录了音,没多想就签字了,但是在5月底之前并没有收到工资,两位当事人就向某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但是仲裁结果并不理想,由于有签字的收款单,即使郝先生有录音证据,也不能证明对方没有支付工资,因为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口头证据的证明力。郝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上述案件中,郝先生和韩女士未收到工资就签了收款单,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虽然最终法院可能判决公司支付工资,但是胜诉的可能性相对于未签收款单来说更低。因为收款单不同于工资支付协议等文件,签了收款单,法院一般会认定当事人已经收到钱款,此时再主张自己没有收到钱款,就需要提供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这一过程会更复杂,举证更困难。原告要求对方出具转账记录,对方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为由,提出无转账记录,此时双方陷入僵局,而原告举证不能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没有收到钱款的前提下,不能随意签订收款单或收据。如果公司给出承诺或者威胁“不签就不给钱”,此时也不需害怕,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或补偿金、赔偿金;在非签不可的时候,注意,一定要在收据上备注“以公司转账形式支付”等足以证明未付款的事实,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