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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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973人看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选择再就业,而这个群体面临着难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困境,进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不过需要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未领取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该条就明确了应当区别对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就业的问题,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上的区别对待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就意味着其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这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法律并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

综上所述,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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