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三年前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从网上与王某相识并坠入爱河。两人在2019年3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搬到一起同居;同年8月,杨女士检查出怀孕,要求和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可是王某却提出分手,并且不想为杨女士怀孕负责,要求杨女士自费去做流产手术,并扬言就算杨女士生下孩子,自己也不会抚养。杨女士万般难过,独自去做了手术,可是术后子宫感染,杨女士不得不在医院住了十几天,最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两万元,以及误工费五千元,后续恢复还需要服用营养品。杨女士要求王某和自己共同承担费用,但遭到拒绝,杨女士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她流产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 对于杨女士提出的上述赔偿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点评:
第一,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未婚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
第二,法院不会支持杨女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中,杨女士与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发生性关系可能怀孕的后果,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不法侵害,而在本案中,王某并未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因此杨女士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中,杨女士和王某自愿同居,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王某并不存在欺骗等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对于杨女士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必然发生的损失,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王某承担一部分数额,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摊上述费用的情况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