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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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27人看过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也是国际上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条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也就归该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要想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这些证据包括: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或者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等。但是,立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并不合情理,因为原被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不太可能会向原告提供自己的暂住证等证明,当地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本人以外的人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身份、住址证明等信息,而因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住所地居委会也会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向他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由此看来,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常常无法进行,此时原告还是可以直接去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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