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用人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未给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并且新《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出更多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还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要提醒企业经营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认真遵守,不然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就会面临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