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信阳平桥区东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有接触稀释剂、脱漆剂等,于2012年11月20日因“体检发现白细胞偏低1年余”进入南阳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4月25日经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
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某患病情况属于工伤。东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自王某于2013年4月25日被确诊为职业病以来,按照王某每月的工资标准3100元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且继续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王某在仲裁请求及一审的诉讼请求,均有7项,其中伤残津贴数、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春节节日慰问金、岗位津贴等4项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及工伤损害赔偿的项目,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王某患已经工伤认定为职业病,且用人单位构成侵权。所以王某既能享受且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当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除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就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中,王某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享受到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