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曲某与A资本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资金运营分析师,A公司为曲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在A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上班。2019年3月,曲某利用工作闲暇时间为B保险公司担任资金管理分析师,之后,曲某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A公司发现了曲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A公司未向曲某提出,直接将曲某告上法庭,此案经过北京市劳动仲裁阶段,区法院一审阶段,中院二审阶段,终于落下帷幕,公司败诉,二审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辉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二审法院指出:当企业发现员工在外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在庭审过程中,首先,A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曲某与B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A公司的工作任务所造成的严重影响。
其次,A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A公司曾向曲某提出过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更没有证据证明曲某拒不改正的情节。故此,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中辉律师代理提示:
实践中,当企业发现员工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当务之急是要对该员工送达停止为与其它公司提供劳动的书面警告,因为相对来说,搜集证据证明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很难,但企业对员工提出书面警告就容易多了。当然这类警告一定不要口头通知,以免以后造成庭审现场拿不出证据的尴尬。在送达警告通知后,如果该员工仍然与其它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企业要进一步搜集该类证据。等到所有书面证据和书面通知搜集完整后,就可以去打官司了。这时的企业就会显得有底气,纵然雄赳赳气昂昂迈过鸭绿江的气势,就不会在庭审现场被仲裁员、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打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