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李某在单位连续工作了9年,2015年4月,公司与该员工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13日,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2016年4月16日因为公司工作需要,公司提出与该员工再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方也同意,遂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2017年3月15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员工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9年,重新聘用一年的话,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达到10年,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符合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不过此时的“连续”如何理解的问题,如果前边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员工没有在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并且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等实质性的从公司离职,将很可能被会认定为“连续”,届时公司想终止重新聘用后的劳动合同,极容易被认定违法终止,劳动者如果主张继续履行,应该会被支持。当然之前的工作年限已计算了经济补偿,法院不会判决再次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