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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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定义: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离职员工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即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能强迫签署,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拒绝。

      2.签订时间:竞业限制一般是在入职后到离职前这段时间签订。

      3.生效时间:一般在离职之后生效。

      4.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5.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要按月给予补偿费用,一般是原来工资的20%-50%,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司法判决中一般按照原工资的30%来判罚

      6.公司不给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三个月费用的补偿。

      7.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吗?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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