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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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已过,员工被驳回仲裁请求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9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清简介:

     许xx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2016年12月31日被公司辞退。2018年1月30日许xx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000元。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许xx的仲裁请求。

2、此案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权利行使也是有时效性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你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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