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黎xx2017年6月5日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任产品经理,月薪15000元。2017年10月9日,黎xx向公司提出请产假,未获得公司同意。黎xx继续在家未上班,于2017年12月5日正常生产。2017年11月21日,公司以黎xx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黎xx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院提起仲裁。
海淀区仲裁委认为:根据《女职工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孕妇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申请人的预产期在11月25日,因此,孕妇在10月9日就请产假,公司不批准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公司不批准的情况下,不能按时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律师简评
1.即使是孕妇,也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尊重公司的管理权。否则也可能会被开除,得不到一分钱补偿。
2.请产假时间是预产期前15天。如果早于这个时间,需要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口头批准要有录音,孕妇们要切记。有些公司的人力和法务经常挖坑给你跳。
3.请假保胎,一定要有医生的诊断证明和假条,同时保留挂号、缴费等单据。如果公司有合法的员工手册,对请病假程序有规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送请假条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