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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应门碰倒老太致其骨折,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作者:李斌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9次举报


物业公司将小区大门换成了感应门,却未向业主广而告之,薛老太出小区时误将入口当出口,被感应门撞倒,造成粉碎性骨折。这起纠纷日前由南通如皋法院调解结案,物业公司对薛老太主张的赔偿费用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600元。

法院判物业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是具有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的,如果尽不到这个义务导致业主受伤的话,他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物业就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因为他们安装感应门之前,是未区分出口和入口,但装了感应门后,则要区分入口和出口;所以为了防止业主走错口像薛老太一样被撞到受伤,物业是应当告知业主这一点的;但实际上他们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说他们是存在未尽义务的过错的,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薛老太主张的赔偿费用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600元。

物业公司的职责义务有哪些?

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义务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的义务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现实中,要是物业公司只问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是实际应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却并不到位的话,那么作为业主也是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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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