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行医罪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基因编辑婴儿案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3461人看过


案情简述

“基因编辑婴儿”案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律师评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刑法》第336条之一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既是对“基因编辑婴儿”案的类型化规定,大体上也是对基因编辑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间接否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