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普工。一日,王某在清理机台时被该公司另一工人胡某某用高压气管对着肛门吹了一下,致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至今尚在治疗中。
王某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焦点
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胡某某出于玩笑目的用高压气管对王某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因果关系,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