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死者生前为公司的保安人员。2015年3月,死者约提前一个小时来到工作场所,晚上约提前1小时离开工作场所,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亡情形为工亡。
公司不服,遂于2015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对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争议。争议的焦点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职工迟到、早退,系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员工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程度,不足以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
律师评析: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死者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死者早退虽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但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且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故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