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伤者系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伤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伤者发生事故系下班后去平度市万家镇女朋友家中为其女友的母亲过生日的途中。
本院认为: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本案中,伤者系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但伤者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合理的路线的规定,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的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故本案法院未支持工伤认定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