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受理伤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人社局认为伤者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不认工伤错误。
二审判决: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
律师评析:虽然高院最终未支持伤者的请求,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但该案仍有很多的争议。
1.员工请假,且事出紧急,单位是否有权不准。
2.单位不准请假的行为,导致员工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员工擅自离岗的原由,是否是迫不得已,法院的裁判是否有悖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