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鄂0105财保58号
案情简介:
周某与滕某因投资项目发生纠纷,双方于2019年2月11日对投资项目进行对账,“投资说明”中载明截止2018年11月30日,滕某拖欠周某投资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980,000元,滕某承诺上述款项于2019年5月1日全额清偿,滕某某、王某某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
但债务到期后,滕某并未归还投资金及收益,并且联合担保人企图转移名下财产。
周某联系我后,我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滕某恐于司法压力,在保全措施实施后的第三天就全数将投资金及收益归还给周某。
办案心得:1.要及时掌握债务人财产的动向;2.要及时、有效的使用保全措施,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