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尽管公司与主播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
其次,根据公司主播工资表,公司向主播发放工资的组成包括底薪、全勤奖、提成等部分,工资表最后一栏为“实发工资”,表明公司系以工资的形式向主播等主播支付报酬,双方并非单纯对主播直播收益进行分割。
再次,主播在一审中提供的聊天截屏能够证明,公司主播如果不按公司要求的时间进行直播,应理性请假手续,而且公司对批假权限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公司对主播在晚间还存在开会、“团建”等强制性活动要求。
法院裁判:主播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评析:通常认为,主播与公司成立的是合作关系、经纪关系,但是一旦公司对主播采取了实质性的人事管理及财务管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实质关系的认定不受签订合同名称的左右。同理,外卖骑手与发单平台也有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见我的亲办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