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大众的通常认知,符合常人的一般认识。譬如迟到5分钟算旷工半天、工作时间外不能待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等均不具有合理性,均超出了通常任职,上述行为可以警告,但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什么是合理性,不同的仲裁员、法官,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判断。这属于个人主观的判断,也就是自由裁量权。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极其难以量化。它与人的认知、感知、经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等,都有极大的关系。
有时候一种态度、一种说法,一个细微的动作,一各细小的情节,都有可能影响裁判者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