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电子侵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之一
二、增加违反保密义务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之一
三、增加“教唆、引诱、帮助”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
四、明确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五、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为“商业信息”,而不再仅仅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六、增加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
七、大幅增加法定赔偿金额到五百万元,避免权利人维权后得不偿失
八、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到五百万元,加大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力度
九、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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