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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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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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548人看过


   《民诉解释》46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损毁国家或集体所有。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增加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实行一审终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即这两类案件不存在所谓一审法院问题,所以本条规定,该两类案件由作出裁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由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与审理法院合一,所以本条文规定,此类案件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支付令发出后,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也应由作出了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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