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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06人看过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当事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作出决定。特别是将作出重大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就是对另一方构成侵权,如果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有权依法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中的少分或不分,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中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者伪造债务所侵占而涉及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没有发现上述行为,而是离婚后才发现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所涉及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而非全部,人民法院在审理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关于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仍应适用。

    权利的行使应该积极而及时,提起再次分割之诉,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条对《婚姻法》第47条中,当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的权利行使的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限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当然超过诉讼时效的,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可以得到保护。对于自愿履行完毕的,不得进行反悔。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后,再以所履行的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依法不应该履行为由,而主张反悔并诉至法院的,法院对其请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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